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郑某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4000余次,合计1.82亿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其套取的银行资金及违法所得共计4176558.49元,退赔被害单位N银行4000000元,余下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利利用其负责N银行信用卡审批的工作便利,违规提高自己及亲友的56 张信用卡额度,凭借A酒店、B公司、C布艺经营部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供自己周转使用。
2017年6月至2021年 6月期间,郑某利将其持有的56张信用卡通过上述三台POS 机刷卡套现4000余次,循环套取现金共计1.82亿余元,套取的现金用于装修A酒店、投资B公司和转借他人等。其中郑某利刷信用卡套取人民币160 万元以其女儿名义于2019年1月入股B公司,持有股份30%,享有利润为176558.49元。
因N银行对被告人郑某利使用的56张信用卡采取风控措施,导致其无法刷卡大量信用卡逾期。为归还逾期资金,郑某利及家属贷款4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有400万余元逾期资金未归还。2022年2月22日,郑某利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郑某利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达1.8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利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郑某利套取的银行资金及用部分资金入股B公司享有的利润,依法应予追缴,退赔N银行,余下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非法套现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各商户及POS机持有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通过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资金。同时,信用卡持有人也要严格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使用银行卡,不转借他人使用,也不能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